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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考试三卷考点:回避法条变动
内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三卷考点:回避法条变动”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第四章 回 避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007)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012年修正)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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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0 7: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