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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银行专业2017法律法规考点记忆(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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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银行专业2017法律法规考点记忆(23)”,大家要把握好复习的进度,好好备考,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7.3 担保法律制度 7.3.1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履行。保证人的保证。 (2)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3)定金担保,在债务之外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 7.3.2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通了通过具体规则将《担保法》有关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具体规范做了修正,它所确立的以下几项重要制度对银行业有重要影响。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定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原则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个层次的规则 第一,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的机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 第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 第三,第三人提供物保的,由债权人选择。 (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甲公司用一栋房屋作为担保,该房屋价值400万元,同时丙公司愿意为甲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款项,此时,乙银行应当选择如下担保执行方式( ) A.向丙公司追偿1000万元 B.先要求甲公司拍卖担保的房屋偿债,再向丙公司追偿600万元 C.先向丙公司追偿600万元,再要求甲公司拍卖担保的房屋偿债 D.先向丙公司追偿1000万元,等甲公司拍卖房屋款项入账后,退回丙公司400万 答案:B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你推荐: 2017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时间 2017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复习技巧 2017上半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银行专业资格2017考试题型及答题建议 2017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高效备考方法 2017上半年银行专业资格准考证打印入口 2017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答题方法与复习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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