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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银行专业2017法律法规考点记忆(23)
内容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银行专业2017法律法规考点记忆(23)”,大家要把握好复习的进度,好好备考,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7.3 担保法律制度
    7.3.1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履行。保证人的保证。
    (2)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3)定金担保,在债务之外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
    7.3.2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通了通过具体规则将《担保法》有关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具体规范做了修正,它所确立的以下几项重要制度对银行业有重要影响。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定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原则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个层次的规则
    第一,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的机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
    第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
    第三,第三人提供物保的,由债权人选择。
    (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甲公司用一栋房屋作为担保,该房屋价值400万元,同时丙公司愿意为甲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款项,此时,乙银行应当选择如下担保执行方式( )
    A.向丙公司追偿1000万元
    B.先要求甲公司拍卖担保的房屋偿债,再向丙公司追偿600万元
    C.先向丙公司追偿600万元,再要求甲公司拍卖担保的房屋偿债
    D.先向丙公司追偿1000万元,等甲公司拍卖房屋款项入账后,退回丙公司400万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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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0 20:5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