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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重点:合同的订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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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重点:合同的订立”考生可继续关注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最新相关信息。 合同的订立 1. 合同订立应遵守的规定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力能力。 (2)订立合同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胀应当在要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能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你推荐: 银行专业资格2017考试题型及答题建议 2017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高效备考方法 2017上半年银行专业资格准考证打印入口 银行专业资格2017年考试选择题出题形式 2017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答题方法与复习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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