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的其它问题 | 类型 | 适用要点 |
跨行政区域管辖 |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决定 |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移送管辖 |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指定管辖 |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管辖权转移 | 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只包括下移上,即下级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而不包含上移下,上级法院不能将其管辖的案件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