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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必背数字篇:公司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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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友们,出国留学网精心为您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必背数字篇”供您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您!祝您考试顺利!更多有关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的更新!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必背数字篇: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3.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在议决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 5.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6.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10.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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