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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公共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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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 【案情】 被告人:胡某,男,25岁,广西壮族自治区A市人,农民。1992年1月23日被逮捕。 1992年1月18日,被告人胡某在广东湛江火车站广场对面的地摊上,购买了弹簧刀200把,跳刀50把,准备带回A市出卖。当晚23时许,胡携带上述250把管制刀具,乘坐湛江开往武昌的162次旅客列车,19日清晨1时许,在车上被乘警查获。 【问题】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非法携带弹簧刀、跳刀多把,进站上车,危及公共安全,业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应以《刑法》第130条的规定处罚。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30条的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侵犯国家对公共交通的正常管理活动。其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其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要是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都可以构成此罪。其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第一,胡某已达25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第二,胡某购买弹簧刀、跳刀多把,准备带回A市出卖。胡某明知携带此类管制刀具上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而仍然乘坐湛江开往武昌的162次旅客列车,表明其主观方面出于故意,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其三,胡某实施了携带管制刀具上车,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其四,胡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所以,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应依《刑法》130条的规定处罚。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2017年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360分/人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11月21日已公布 2017年司法考试成绩核查时间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公告 特别推荐>>>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网站:司法部网站 2018年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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