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归纳”,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归纳:竞争法 (一)《反垄断法》2008,反不竞争。 1.构成垄断条件 限制企业: (1)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同行之间,价格、数量的勾结); 纵向垄断(上下游企业间,针对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认定市场份额,一家1/2以上,两家2/3以上,三家3/4以上,类推;题干没出现数字,则一定不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滥用。 (3)经营者集中:事前防范 两个大型企业合并、收购、发生合同上的协同行为,须报商务部事先审查。 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指定购买、限制流通。 2.谁执法:省级以上反垄断执法机构。 (1)商务部:管经营者集中(明确); (2)发改委:管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 (3)工商局:垄断协议。 3.反垄断调查 基础:2人以上、出示证件 (1)中止:企业提出改正,调查中止,限定时间改正。未改正,恢复调查。 企业态度很重要,只要改正态度良好,即使在处罚阶段,也可以减轻处罚。 (2)终止:已改正,终止调查。 4.特殊照顾:在初级农业领域不反垄断,即农业生产者不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乱竞争。 1.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模仿别人,仔细辨认才能看出区别); (2)虚假宣传(吹嘘自己); (3)侵犯商业秘密(结合专利权,商业秘密是保密的,专利必须公开技术方案); (4)有奖销售(一次抽奖不得超过5000元;若超过了,从民法角度对中奖人是有效的,经济法处罚商家); (5)诋毁商誉(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对象、同行、相关产业,都是诋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