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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如何应付税局查税?(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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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的权利与保障 对于税务机关的查税权力,纳税人也拥有相应的权利,即尊重纳税人的反驳权,以及遵守双方对质的原则。侵犯纳税人的这些权利通常会导致查税程序被取消,甚至偷税漏税行为构成犯罪,也可以被宣布无罪释放。 根据查税程序法规定,如果查税通知书没有以挂号信方式通知纳税人,那么查税不可以进行。当事人应当在有效的时间内被告知查税开始的具体时间。 如果说法院通常认为应提前两天发出通知,星期六,星期日以及节假日除外,实际上税局要求工作人员须在查税开始的15日之前将查税通知书寄出。 遇到诉讼时,举证由税局负责。而且通知书应包含两条规定:查税的年份,最重要的是纳税人有权利要求得到顾问,如律师,会计师等等的协助。然而,法律并没有要求说明检查何种税务。 此外,不管是企业或是个人遭到查税,税局必须将《纳税人守则》通知到纳税人,否则查税程序视为无效。《纳税人守则》规定了税务检查的重要规则。这些规则可以作为反驳税局违规的依据。 查税通知应该按规定在查税之前通知给纳税人。但是在证据有可能销毁情况下,税局可以进行突击查税。这个问题在今后文章将涉及。 像所有的政府公务人员一样,查税人员也必须遵守公正的原则,对纳税人的权利予以保护。这些权利包括四种基本保障:允许纳税人的顾问提供协助;遵守查税期限;允许辩论与提出异议;减少行政法规改变所带来的不利 第一,纳税人在查税过程中,能有权力选择自己的顾问。查税通知书,必须写明纳税人有这项权利,否则查税程序视为无效。 第二,对于营业额没有超过一定的金额的企业,查税期限限制在3个月之内,否则核查视为无效。这个短暂的期限从第一次查税当日开始计算,直至最后一次查税完成之日作为结束。如果是个人查税,查税不能超过一年,否则以无效论处。法律规定了一些特别的情况,期限可以被延长。在这种情况下,查税期限以通知书的接收之日作为起点,在作出查税与否的通知书之后作为结束。 第三,查税员在整个查税期间必须与纳税人进行讨论,即遵守对质原则,违反这一原则,查税无效。但是纳税人在反驳时,必须提供证据。过去,个人遇到查税,这一纳税人的权力一直有争议。后来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明确表明,税局要服从《纳税人守则》的规定,在做出罚税与否的决定前,必须保证对纳税人进行对质讨论。 最后一项保障是防止法规改变给纳税人带来的不利。如果新的法律对被查税者不利,以过去实行的法律为准。 查税一结束,纳税人最主要的保障,就是被告知查税结束和结果。 若经查税未发现纳税人有任何不法行为或如果当事人为证明其无违法行为提供了充足的证据,税局应当给予一份《无改税通知》(avisd'absencederectification)。 孙寒光 法国法律博士巴黎法院律师 www.cabinetsu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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