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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的赵先生问:我有一个小公司,有六个雇员。最近,我的员工向我索要中午吃饭的餐券(titres-restauratns),并且说这是雇主的法定义务。请问我究竟有没有义务向员工提供餐券? 律师回答: 除非合同特别约定,雇主并没有法定义务给员工餐券。但是,法律规定了雇主的其它法律义务。如果希望在工作场所吃午饭的员工人数超过25人的话,雇主应该在工作场所外向员工提供一个吃饭的场所。如果少于这个人数,雇主应该保证员工有符合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地方可以就餐。一般情况下员工更希望收到餐券,但是这不意味着雇主提供就餐地点的义务也随之取消。雇主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向员工提供就餐场所: —设置就餐场所很困难; —全体员工都同意不设置就餐场所; —工作场所附近存在愿意接受餐券的餐馆。 只有在上述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雇主提供就餐场所的义务才被免除。 任律师法律咨询·竟成律师事务所 CABINET D'AVOCATS REN 51 avenue d'Ivry ,75013 Paris 电话 : 01 44 24 25 98 手机 : 06 66 14 66 15 传真 : 01 44 24 32 75 Email : cabinetavocatsren@yahoo.f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