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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七】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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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七】
    考点: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一)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范围
    1、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 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及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及管理人员。
    (二)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
    1、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的条件: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资格考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 取得从业资格。
    2015年7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测试划分为:
    1、一般从业资格考试
    2、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
    3、管理类资格考试
    改革后的入门资格考试科目设定两门:
    1、《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2、《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2、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被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聘用;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5)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6)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1、申请条件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不存在《证券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程序
    (1)申请人登录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2)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证券业协会;
    (3)证券业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二】
    考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1、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 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3、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4、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证券业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5、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7、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报告。
    8、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9、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合谋串通,影响证券 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 补偿或报酬,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9)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10)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交易记录。
    10、从业人员应主动倡导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自觉弘扬行业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服务社会和投资者。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三】
    考点:证券经纪业务相关人员
    (一)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相关人员的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管理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行为。
    与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应当建立制衡机制。涉及客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修改、注销,建立及变更客户资金存管关系,客户证券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与客户权益直接相关的业务应当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当留痕。涉及限制客户资产转移、改变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对应关系、客户账户资产变动记录的差错确认与调整等非常规性业务操作,应当事先审批,事后复核,审批及复核均应留痕。
    (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不得存在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三)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
    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
    (三)违反证券经纪业务相关规定的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人员违反《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核准新业务、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
    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四】
    考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
    (一)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
    1、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机构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2、申请人需登录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经所在机构审核后通过该系统向证券业协会提交申请;
    3、营销人员应遵守证券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并按要求参加从业人员年检;
    4、营销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后续职业培训, 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
    1、委托与接受委托
    证券经纪人: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公司可通过公司员工或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按《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活动:
    (1)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2、签订委托合同
    证券公司应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
    3、执业前培训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证券公司应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证券公司应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
    证券公司应在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证券业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公章颁发给证券经纪人。
    证券经纪人证书由证券业协会统一印制、编号。
    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证券公司应将该证书收回。
    证券公司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并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五】
    考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
    (一)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
    (1)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包括部门基金业务负责人;
    (2)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基金理财业务咨询活动的人员。
    2、基金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3、基金销售人员应符合下列资质要求:
    (1)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销售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2)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 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4、基金销售人员在开展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时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出示从业资质证明。
    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资格管理。
    例题
    证券投资询从业人员违反( )的,协会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
    A.证券法
    B.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C.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D.证券投资销售管理办法
    【答案】B
    【解析】从业人员违反《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协会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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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6: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