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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章节讲义:从业人员管理
内容
    品行端正,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证券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从业人员管理的问题也出现的不少,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章节讲义:从业人员管理
    一、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一)范围
    1.证券公司: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 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托管机构、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二)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
    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执业证书】
    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被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聘用;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最近 3 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5.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6.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程序
    
    (四)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1.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 2 年检查一次。
    2.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 3 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执业人员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
    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 10 日内向协会报
    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执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
    

    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 10 日内向协会报
    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4.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5.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 10 日内向协会报告。
    6.协会、机构应当对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五)法律责任
    

    违规事项
    

    处罚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
    序
    

    在 2 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
    

    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 的,由协会
    注销其执业证书
    

    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 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 定履
    行报告义务
    

    1.由协会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并处警告、3
    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规定被协会
    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
    

    协会可在 3 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 难有关当事人
    

    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或所聘用机构拒
    绝配合调查
    

    1.由协会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 从业人员暂停
    执业 3~12 个月或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4.对机构单处或并处警告、3 万元以下罚款
    

    二、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一)中国证监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1.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2.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 3 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有刑、罚】,其效力期限为 5 年。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诚信状况评估和检查制度,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进行日常管理。
    诚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
    (三)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期限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3 年至 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5 年至 10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诚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违法违规、特别严重、犯罪】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诚信信息
    

    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基本信息
    

    长期有效
    

    奖励信息
    

    3 年
    

    处罚处分信息
    

    3 年
    注: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 5
    年。
    

    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公开信息
    

    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公开诚信信息。
    

    有限公开信息
    

    从业人员可登陆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诚信信息。
    其他机构、个人可持查询申请书(注明查询原因、用途)、本机构、本人及查询对象
    的身份证明文件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查询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2)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6)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 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 3次以上,或者 5 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7)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证券经纪业务相关人员
    涉及客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修改、注销,建立及变更客户资金存管关系,客户证券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与客户权益直接相关的业务应当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当留痕。涉及限制客户资产转移、改变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对应关系、客户账户资产变动记录的差错确认与调整等非常规性业务操作,应当事先审批,事后复核,审批及复核均应留痕。
    四、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
    (一)证券经济业务营销人员
    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营销人员按要求参加执业年检和后续职业培训。
    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
    (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禁止性规定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三)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证券经纪人制度】
    1.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2.【证券经纪人】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1)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2)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3)委托合同
    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
    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
    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双方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
    (4)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 60 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 20 个小时),此外,证券公司应当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5)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客户回访制度、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合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档案。
    (四)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范围
    1.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五、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
    (一)基金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二)基金销售人员
    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包括部门基金业务负责人。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
    (三)基金销售人员应符合下列资质要求
    1.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销售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2.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3.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提示】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资格管理。
    六、证券投资咨询人员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即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投资咨询人员,主要包括证券投资顾问及证券分析师两类。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一)执业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端正,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6.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2 年以上的经历(证券、期货分别对应)。
    7.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根据选择的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类别,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分类管理,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集中办 理)
    新增人员
    登记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以依据规定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条件,按照注册登记程序及要求,新增人员,在证券业协会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二)业务规范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
    1.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于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
    售服务人员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干涉和影响证券研究报告的制作过程、 研究观点和发布时间。
    2.证券分析师应当对其署名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
    【研究助理】参与制作但尚未注册为其从业人员(已通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考试,经署名证券分析师和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同意)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机制,明确质量审核程序和审核人员职责,加强质量审核管理。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禁止行为
    1.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2.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3.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6.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七、保荐代表人
    (一)保荐代表人具备的条件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 3 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 3 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 3 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变更岗位
    登记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或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所在的证券公司
    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原注册登
    记,并为该人员办理新的注册登记。
    有关人员变更注册登记完成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注销登记
    

    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不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或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所在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办理
    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离职,其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
    除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
    

    (二)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及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保荐工作底稿:√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
    √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 2 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 1 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可以指定 1 名项目协办人。
    【※】保荐代表人:
    1.证券发行后,不得更换(离职、撤销资格,应当更换)
    2.更换:通知发行人,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保荐总结报告书
    1.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2.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
    (三)法律责任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 3 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1.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3.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人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 3~12 个月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1.证券上市当年累计 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2.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
    3.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 20%以上;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6.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7.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9.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10.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12.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13.其他
    八、 财务顾问主办人
    (一)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4.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最近 24 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7.最近 24 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8.最近 36 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投资主办人违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投资主办人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独立性】证券公司应当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业务独立)。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人员独立)。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客户。
    十、 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员
    

    执业注册
    条件
    

    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具有 3 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3.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 3 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注册
    情形
    

    1.不符合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规定的条件;
    2.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 2 年;
    3.被证券业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 2 年;
    4.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年检;
    5.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
    6.其他情形。
    

    (一)证券评级业务的定义
    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件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3.上述两条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二)证券评级业务的原则
    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
    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三)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员应该具备的条件
    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熟悉资信评级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且通过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3.无《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4.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满;
    5.最近 3 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6.正直诚实,品行良好,最近 3 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境外人士担任前款规定职务的,还应当在中国境内或者香港、澳门等地区工作不少于 3 年。
    (四)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的回避制度(满足之一)
    1.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 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 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4.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 50 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 50 万元的交易;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注意】证券评级机构的董、监、高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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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5: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