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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卫生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驻渝单位人事部门: 2004年度面向社会公招党政机关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工作即将开始,为了维护报考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论证,对我市一般职位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进行适当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务员录用身高限制(器质性身高异常除外)。 二、乙肝检测中以下情况者为不合格: 1. 乙肝标志物三系检测大三阳者; 2. 乙肝标志物三系检测小三阳伴HBV-DNA(乙肝病毒DNA,荧光定量-PCR法)阳性或ALT(谷丙转氨酶)异常者; 3. HBsAg(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伴HBV-DNA(乙肝病毒DNA,荧光定量-PCR法)阳性或ALT(谷丙转氨酶)异常者; 4. HBc-IgM(乙肝核心抗体-IgM)阳性伴HBV-DNA(乙肝病毒DNA,荧光定量-PCR法)阳性或ALT(谷丙转氨酶)异常者。 三、眼科视力检查调整为:单眼裸眼视力均大于或等于4.0(0.1)或双眼矫正视力(矫正镜片在800度(含)以下的)大于或等于5.0(1.0)为合格。 四、其他体检标准暂按《重庆市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实施细则》(渝人发[1999]157号)规定执行。 五、检察院、法院、司法机关录用工作人员身高、视力标准仍按照《重庆市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实施细则》(渝人发[1999]157号)规定执行。 六、招收公安人民警察,按照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七、录用一般职位公务员和检察院、法院、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体检时统一使用市人事局印制的《重庆市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表》。 八、体检为一次性体检,原则上不复查。录用体检受检者对本人能当场得知的检查结果,如血压、视力、听力等有异议,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查,经体检组织单位同意及时核查。 受检者对本人不能当场得知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告知检查结果2日内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查,由体检组织单位征求体检医院意见后,报经市人事局同意,只能复查一次。个人进行的复查结论不能作为依据。 复查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以复查结论为准。 九、今后如国家出台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规定,执行国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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