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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学习资料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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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试题在政法干警考试中的比例非常大,因此复习好法律常识是十分必要的,法律法条中到底应该着重复习写什么内容,有哪些常考的知识点,又有哪些地方是我们经常出错容易混淆的?我们帮大家整理好了复习大纲以及复习重点,想了解更多与政法干警考试相关的信息,请进入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www.liuxue86.com/gongwuyuan) [母法条] 第37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38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48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50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相关法理]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传统民法的两大法定民事主体之一。在本专题中,我们会讲述到法人特征,法人分类,法人与其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法人成员、法人雇员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还会论述到法人成立、变更与终止及为相应登记手续的知识点。以上知识点,不仅是学习民法之最一般基础,也是学习商法、经济法尤其是公司法、破产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基础,同时对学习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担保法等亦大有帮助。可以说,不深入理解法人的一般知识,是难以深入学习民法的基本原理的。 [知识点及实例] 1.法人特征 现代民法认为,法人具有三大基本特征,使之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得以区别开来。 (1)独立人格 法人一经成立即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故组成法人的某一自然人退出或死亡,不影响法人之续存,此点区别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2)独立财产 法人财产由两部分构成:①一部分是出资者的出资财产;②一部分是经营积累之财产。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所有权。故企业法人出资者一经出资即丧失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转归法人所有。拥有独立财产,是法人人格得以独立并能承担独立责任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企业区别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一大特点。 (3)独立责任 即法人以其独立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与此相连的一个概念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资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对超出此范围的责任,法人成员概不承担,而法人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的。但人们常谓:“法人有限责任”。乍听起来好象承担有限责任的主体是法人,其实不然,真正的主体应为法人成员(即出资人,如公司股东)。所谓成为承担有限责任的主体,也就意味着法人成员成为享有有限责任利益的人。这一点,使法人成员的风险远小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更远小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其承担无限责任) 2.法人分类 由于中国和外国立法分类标准的不同,往往会出现某个法人(种概念)属于不同种类的法人范畴(属概念)的情形,这是一个难点。 上述中外法人分类的总外延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具体分类标准的差异,导致具体分类的极大不同。从外延上看,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 外国法上的“公法人”大致相当于中国法上的“机关法人”; ② 外国法上的“营利法人”大致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企业法人”; ③财团法人这一概念为外国法独有,我国法无对应概念; ④外国法上的“社团法人”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与中国的“社会团体法人”相去甚远。其中“公益法人”相当于我国法上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法人:工厂,厂矿,商店,农场等 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权力机关/军事/行政/审判/检察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营利法人 财团法人 3.法人成员 法人成员就是指法人出资人,以公司法为例,公司法人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人由多个成员组成(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法人与法人成员在人格、财产、责任上均相互独立。法人成员有参与法人机关(股东大会)等权利。 4.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指依法律、条例、章程规定产生的,设立于法人内部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对内管理法人事务的组织或个人。以股份公司为例,其法人机关包括:股东大会(权利机关)、董事会(义务执行机关)、监事会(监督机关)、总经理(辅助业务执行机关)。 法人机关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与法人之间属于民法上的“代表关系”。故如无相反证据,法人机关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5.法人雇员 即法人工作人员。雇员与法人在内部关系上属劳动合同关系,雇员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属委托代理关系。如一公司法人的一个业务员对外代理公司签订合同时,需持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参见《合同法》第48-49条) 依《民法通则》第43条,法人对其雇员的职务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职务行为以外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6,法定代表人: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民法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惟一法定代表人 也是劳动合同关系,属于雇员范畴 7,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职能机构:不具有任何民事主体资格(以其名义出具的担保合同是无效合同 8,法人设立,成立 原则: 机关法人----特许主义 事业单位----特许主义(不需登记的) 行政许可主义(核准主义) 有限公司----严格准则主义(核准主义为例外) 股份公司----核准主义 非公司企业法人-----核准主义 设立方式:命令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捐助设立 不需要登记的,从设立时起取得法人资格 需登记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不经核准登记,不得以法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设立失败的责任: 设立费用及所生债务由发起人(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由发起人负连带返还义务并加算同期存款利息 设立过程中有过失致公司利益受损害的,发起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9,法人组织变更 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分立:新设分立,派生分立 程序: 由公司股东(大)会以2/3表决权多数通过决议 签订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决议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报纸公告3次以上 债权人有权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自通知30日或公告60日) 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原债权债务 法律效力 原则上分立后的当事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当事人内部有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 若当事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依协议执行 10,法人终止 原因:自愿解散,撤消,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破产宣告的,由人民法院负责组成清算组织 自愿解散的,由法人自己成立清算组织 被撤消的,由主管机关负责组成 完成注销登记并公告,法人终止 11,登记效力:设立登记具有生效效力,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只具有对抗效力 12,联营 保底条款无效,亏损时应退回已取得的固定利润,不影响联营合同中其他条款效力 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隐匿条款),整个联营合同均无效----本金返还,出资方利息没收,另一方处以银行罚息 子法条: 民通意见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2,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合同法 90,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5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公司法 91,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97,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7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 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8,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设立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184,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定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97,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199,外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公司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未经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9,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41,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乏味 担保法: 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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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 14:3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