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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3年4月1日生效的新法规,波兰将改革现有保险体制,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和实行普遍医疗保险制度。 国家医疗卫生基金系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负责全国的医疗卫生保险工作。总部设在华沙。在每一个省设一分部(16个)。 普遍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所有波兰公民及合法居住在波的外国人,不包括驻波外交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普遍医疗保险分义务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凡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和农民社会保险的人员及所有军警司法人员都有义务参加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保险。职工的医疗保险费交纳比例为:2003年为8%,以后每年递增0.25%,2007年达到9%后将保持不变。保险费按月一次性交纳。职工交纳保险费后,其按规定不需另交保险的家庭成员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各类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服务。以下医疗服务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与治疗无关的健康体检,如驾驶证体检等 ——无医生处方的疗养院疗养 ——非基本性的医科治疗 ——非义务性的预防接种 ——患者自费的非常规性治疗 ——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医疗服务 ——在国外进行的治疗 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与医疗单位签订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合同并支付医疗费用,患者只支付部分(30%-50%)购药费。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在一年内两次选择固定的家庭医生,家庭医生拥有病人的最高数量由卫生部长颁布文件确定。家庭医生负责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还可选择专科医生和医院,但须持有家庭医生开具的转院证明,但妇科、牙科、皮肤科、性病、肿瘤、眼科、心理科、结核和艾滋病不在此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