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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2013中国人民大学艺术类(音乐表演)专业招生简章 | ||||||||||||||||||||||||||||||||||||||||||||||
内容 |
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学院成立于1999年,是集美术和音乐于一体的综合性艺术学院,是我校下属的23个学院之一。2013年,音乐表演专业本科招生办法如下: 一、招生专业与计划
说明:音乐表演专业招生不做分省计划。专业测试结束后,根据实际生源情况,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确定各专业方向的预录考生人数。 二、报考条件 1、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名条件; 2、考生所报专业属省统考专业范围内的,须参加省统考,并取得省统考合格证书; 3、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2012年参加高考因舞弊或其他原因被取消报考资格或入学资格的考生; 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不满一年的学生(从被处分之日起,至高考报名开始之日止)。 三、报名方式及时间 1、报名方式:全部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考生登录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网(www.rdzs.com)网上报名系统完成报名。 2、缴费:按北京市审批标准,我校专业测试收取初试费100元/生,复试费80元/生,三试费(乐理和视唱练耳)80元/生。其中,初试费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缴纳,未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二试、三试费根据考试进度在现场缴纳。报名考务费缴纳后,概不退还。 3、报名材料: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初试费用缴纳后,用A4纸打印自动生成的《报名表》,按要求粘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加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并依次将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参加考生所在省统考的合格证书复印件装订在《报名表》后。报名材料无需提前邮寄,请妥善保存,于报到时一并提交。 四、报到及专业测试 1、报到时间和地点:完成网上报名缴费的考生于规定时间携带二代身份证和报名材料于2013年3月1日9:00-17:00到我校学生事务楼421报告厅(北区食堂楼上)报到。报到当天进行现场拍照,故不能代报,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2、测试时间和地点:测试地点安排在我校校内,具体测试时段和地点届时以准考证为准。 3、考试方式:考试分为初试、复试和三试。 4、考试内容: (1)专业演奏
注:所有演奏专业曲目均须背谱演奏。报考小提琴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中提琴。 (2)视唱练耳 包括听音、听写、视唱三项。听音考查曲调记忆、节奏模仿、自然听觉能力;听写考查对单个和弦和简单曲调的记忆能力;视唱考查视谱能力和音准感觉。 (3)乐理 要求掌握音高、记谱法、节奏、节拍(连音符、组合法)、音程、和弦、调式构成、调式分析、民族调式、转调、移调、变音体系及常用音乐术语。 (4)面试 主要考查学生的艺术修养及综合素质。 5、注意事项:考生报到测试时要求统一使用二代身份证,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考生须提前到当地公安部门办妥。测试期间,交通、食宿自理;弦乐、管乐专业的考生需自备乐器;参加视唱练耳和乐理考试需自备钢笔、铅笔、橡皮。 五、文化课考试 获得校考和省级统考合格证的考生,方可报考我校,并须参加“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报名和考试按考生所在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考生取得高考成绩后,须登录我校本科招生网网上报名系统反馈高考成绩和志愿信息。 六、录取原则 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份艺术类录取控制线的考生,按我校校考成绩分专业方向排队录取。如考生所在省份未划定录取控制线,由我校参考该省其他类型录取控制线划定。 七、时间表 1、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12月29日—2013年2月3日 2、网上缴费截止时间:2013年2月4日 3、报到、电子照相时间:2013年3月1日9:00-17:00 4、专业测试时间:2013年3月2日至3日 5、网上查询专业考试成绩时间:2013年4月 6、网上反馈高考成绩信息时间:2013年6月25日至30日 八、学费标准 根据国家关于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2013年我校艺术类学生学费标准为10000元/学年。如果国家调整2013年艺术类本科学生学费标准,我校将按照国家批准的新标准收费。 九、入学及复查 1、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作(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校对艺术类本科生实行试读制,试读期为一年。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生,不合格者退回原地区、原单位。 十、学生待遇 1、我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2、在校期间,音乐表演专业除钢琴外,乐器自备。 十一、联系方式 招生网网址:www.rdzs.com 电子信箱:zsb@ruc.edu.cn 联系电话:010-62511156(本科招生办公室,报考及招生政策咨询) 010—62515358、62515278(艺术学院,专业咨询)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872 十二、本招生简章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 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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