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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北京会计从业会计基础知识重点——财产清查的种类 | ||||||||||
内容 |
财产清查的种类 财产清查,按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可以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照清查的时间,可以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全面清查与局部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对所有的财产和资金进行全面盘点与核对。其沏茶对象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现金、短期存(借)款、有价证券及外币、在途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往来款项、固定资产等。全面清查范围广,工作量大,一般在年终决算或企业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时进行。 局部清查也称重点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只对财产中某些重点部分进行的清查。如流动资金中变化较频繁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除年度全面清查外,还应根据需要随时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各种贵重物资要每月至少清查一次,库存现金要天天核对,银行存(借)款要按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 2.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所进行的财产清查。一般是在年、季、月终了后进行。 不定期清查也称临时清查,是指根据实际需要临时进行的财产清查。一般是在更换财产物资保管人员、企业撤销、合并或发生财产损失等情况时所进行的清查。 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的范围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可全面清查也可局部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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