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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军校生招生手册]选修与免修 重修 |
内容 |
教务部门于每学期期中公布下一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程目录,由系、队组织学员选课,填写选课卡片,汇总后报教务部门审批。选修课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课程选修后一般不退选、改选和补选。如有正当理由,须在开课前一周由学员本人提出申请,经系审核,报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学员必须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处。 (三)不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员,不允许听课和参加考核。 学有余力的学员,在完成当前课程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经系审核,报教务部门批准后,可扩大选修范围: (一)允许超过教学计划规定门数(学分数)多选课程,也可选修高于本专业要求的同类必修课。 (二)可提前选修部分后续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及格,以后可免修。 (三)可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以外本院开设的其他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及格,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学员已学过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免修: (一)凡自学的课程,经教务部门组织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二)已取得国家、军队承认的相应学历的单科结业证书,或本院校函授专科单位结业证书的课程,内容与教学大纲规定基本相同,学时数不低于该课时数,考核成绩及格。 免修课程由教务部门审定,一般在开课前一个月办理,其考核成绩或单科结业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注记“免修”。 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重修: (一)因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不合格而降、留级后的全部课程。 (二)降、留级学员原已及格的课程,现由考查改为考试,或学时、内容变化较大者。 (三)降、留级学员的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条令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四)降、留级前不及格的课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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