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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2013北京会计基础教程精讲:存货的计价方法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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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2:教材例12-2】以表12-1资料,运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材料成本。结果如表12-3。 甲材料的平均单价=(8000+25600)/(4000+12000)=2.1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12000*2.1=25200元 期末结存材料实际成本=4000*2.1=8400 材料明细账 表12-3 材料类别:黑色金属 最高储备量:15000 计量单位:公斤 材料编号:10521 最低储备量:3000 存放地点:第2号库 名称及规格:甲材料 答案:C 解析:先计算全月一次加权平均单价=[200×100+300×110]/[200+300]=106,再计算月末库存材料的数量200+300-400=100公斤,甲材料的库存余额=100×106=10600(元)。 【例题12:教材例12-2】以表12-1资料,运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材料成本。结果如表12-3。 甲材料的平均单价=(8000+25600)/(4000+12000)=2.1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12000*2.1=25200元 期末结存材料实际成本=4000*2.1=8400 材料明细账 表12-3 材料类别:黑色金属 最高储备量:15000 计量单位:公斤 材料编号:10521 最低储备量:3000 存放地点:第2号库 名称及规格:甲材料 3、优缺点: 加权平均法优点:计算手续简便,有利于简化成本计算工作。 缺点:平时在存货明细账上无法反映发出和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因此不利于存货成本的日常管理和控制。 (三)移动平均法 1、含义:移动平均法也称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在每次进货以后,立即根据库存存货数量和总成本,计算出新的平均单位成本,作为下次进货前发出存货的实际单位成本的一种方法。 移动平均法与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的计算原理基本相同,只是要求在每次(批)收入存货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单价。 2、计算: 移动加权平均单价 =(本批进货前库存存货成本+本批进货成本)/(本批进货前库存存货数量+本批进货数量) 发出存货成本=发出存货数量×移动加权平均单价 会计基础延伸阅读 会计基础之核算方法 会计基础主要有两种,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1.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是指企业单位对各项收入和费用的认定是以款项(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实际收付作为标准。凡属本期实际收到款项的收入和支付款项的费用,不管其是否应归属于本期,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反之,凡本期未实际收到的款项收入和未付出款项的支出,即使应归属于本期,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采用这种会计处理制度,本期的收入和费用缺乏合理的配比,所计算的财务成果也不够正确,因此企业单位不宜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活动采用权责发生制,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 2.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应计制,是指以权责发生为基础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而不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作为记账基础。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已收到款项或付出款项,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在权责发生制下,每届会计期末,应对各项跨期收支作出调整,核算手续虽然较为麻烦,但能使各个期间的收入和费用实现合理的配比,所计量的财务成果也比较正确。因此,国家《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单位会计核算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行政事业单位经营也采用权责发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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