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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国家机关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二节现金管理讲义 | ||||||||||
内容 |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定为1 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 至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3、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开户单位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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