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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2014高考历史材料题训练: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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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高考频道在考试后及时公布各科高考试题答案和高考作文及试卷专家点评,请广大考生家长关注。时光飞逝,暑假过去了,新学期开始了,不管情愿与否,无论准备与否,我们已走进高三,走近我们的梦!祝愿决战2014高考的新高三学员能倍加努力,在2014年高考中也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1 中国古代治理国家的准则和规范历经变化,逐渐形成中国特有的法律传统。到了近代,受西方的冲击和影响,近代法律制度逐渐在中国形成。 材料一 夏、商、西周时期,形成了以“礼”治国的制度体系。“礼”实际上是一种等级制的生活和行为方式,专为贵族所有,即所谓“礼不下庶人”。到了春秋战国,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以法治国的学说和法治逐渐兴起。 材料二 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从秦汉时开始形成。张岂之主编的《中国历史十五讲》说:“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其法制的指导思想则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 材料三 在清末新政全面开展的过程中,法制改革也被挺上议事日程。1902年3月,清延发布了修订法律的谕旨:“中国律例自汉唐以来,代有增改。„„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路律、 矿律、路律商律等粪,皆应妥议专夸。” 张海鹏等《中国近代通史》第五卷 材料四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人民有信教之自由;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九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一切法律案。„„„„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四十九条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 材料五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 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回答: (1)材料一反映了先秦时期治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发生什么变化?(1分)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对此持什么观点?(2分) (2)根据材料二和所学知识,说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3分) (3)根据材料三和所所学知识,说明“今昔情势不同”的表现。(3分) (4)根据材料四、五和所学知识,概括出两部宪法的基本原则。(5分)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1954年宪法具有哪些进步性?(2分) 相关链接: 2013江苏地理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3江苏真题及答案(历史) 2013江苏历史试题及答案 2013江苏真题及答案(政治) 2013江苏历史试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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