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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西藏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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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西藏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西藏的朋友们你们知道二级建造师注册会有哪些规则吗?一起来看看吧! 各地(市)建设局: 为加强对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范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七年六月五日 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范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其他相关施工管理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注册机构)负责注册地在藏的建筑业企业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建造师执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五条 凡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证书后三年内,到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申请初始注册。 第六条 建造师按照其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专业类别,实行分专业注册。 第七条 申请建造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二)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的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建造师继续教育证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有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受过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年龄在65岁以上的; (六)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七)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八)无任何工程业绩的; (九)法律、法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建造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 (三)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对申请注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建造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条 建造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续期注册 第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自治区级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续期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从事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业绩证明;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注册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有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情形之一的。 第十四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级注册机构; (三)自治区级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第十五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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