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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辅导:撤销权
内容
    2016年二级建造师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撤销权”熟悉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知识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撤销权
    2044.了解撤销权
    一、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一)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债务人免除了该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这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诸如,以1千元的价格转让价值10万元财产等。此等行为多是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表现。
    (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
    (三)债权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诉讼的原告只是债权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并由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若撤销权实现,即撤销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查看汇总: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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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0 10:5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