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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考试2017宪法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内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宪法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产生和任期
    (第七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动员令。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
    4、荣典权。
    三、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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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