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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对立:①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2、统一: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 3、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的导向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自由。 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现阶段,应以权利为本位。 注: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和强制的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4)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遵照和保障他****利。 5)人们在享有权利、成为权利主体前提下,应承担相应义务,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践中实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