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出资金公司(下称甲方) | |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 |
拆入资金金融单位(下称乙方) | |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 |
担 保 单 位 | |
经 双 方 研 究 协 商 , 甲 方 同 意 拆 借 资 金 给 乙 方 , 议 定 下 列 条 款 共 同 遵 守 。 特 立 此 据 。 | 1.拆借资金额度人民币(大写) |
2.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至期 |
3.利率 ‰月息 分 厘 毫 丝 忽 |
4.清算办法 | 利息从 年 月 日起息,三个月以内期限的,到期时利随本清;三个月以上期限的,由乙方按季结息电汇甲方(季末20日为结息日);本金于 年 月 日前电汇甲方利息差额一并计息在本金内。 |
5.划款 | 甲方按起息当日清晨将款项电汇乙方; 乙方归还本息时务于结止日清晨将款项电汇甲方;双方均按划款日起止利息。 |
6.逾期 | 到期未能归还,逾期部份按日息计3/10000收罚息,由乙主主支计还甲方。 |
7.用途 | |
8.借据生效 | 本借据经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后,自签订日期起生效;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时,还须有担保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
9.借据终止 | 甲方接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借据自行终止;否则,需查对、查询待本利清算后才能告终。 |
10.调整事项 | 本借据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其拆借资金之利率经双方协商后作相应的变动;或按原利率即刻还款,重新订立新借据。 |
11.责任 | 所拆入资金的用途应受信贷计划制约,要符合金融政策和信贷原则,如有违反者乙方自行负责。 |
12.担保 | 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必须有担保单位,如乙方不履行借据条款时,其担保单位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
拆出资金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担保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拆入资金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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